离婚时,双方约定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屋各半所有,但女方未去房产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个疏忽在3年后惹出了事端。
2008年,生活多年的夏某和魏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一套所有权人为丈夫夏某的房屋归双方各半所有。离婚后,双方并没有去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人一直为夏某。后夏某向朋友赵某借款30万元,并以这套房屋作了抵押,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夏某没能按时还钱。今年10月,债主将夏某诉至江阴法院,要求夏某归还借款30万元并确认对夏某名下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得知此事的魏某感觉非常生气,她认为房屋有自己的一半,没经过自己的同意,前夫不能将房屋用以抵押。于是,魏某也一纸诉状起诉到江阴法院,要求确认赵某和夏某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魏某与夏某在离婚协议中虽然与诶的那个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未办理变更手续,夏某仍是该房屋的唯一合法权利人。魏某基于离婚协议,对夏某享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权利,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借款协议》是夏某和赵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有效。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离婚事件中,如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屋产权的归属,应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以免节外生枝,官司缠身。本案中的魏某,今后只能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夏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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