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不少离婚夫妻在财产分割上都多了一个心眼。记者从市两级法院了解到,在离婚财产纠纷中历来有部分当事人为了让对方少分割些份额,在婚姻存续期间采用各种手段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转移。日前,北塘法院一起离婚纠纷案的判决结果,给此类行为敲响警钟,原本想偷偷转移财产的丈夫“偷鸡不成蚀把米”,被判适用少分财产。
谢志军与陈凌结婚已有十年,最近几年两人感情每况愈下。谢志军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获准。今年5月,谢志军再次起诉离婚。经查明,双方主要财产除了家电家具外,就是一套房产和一辆轿车。夫妻双方都没有存款,谢志军年收入约12万元,银行卡里的存款却只有1900余元,而且近期还出现多次超过5000元的大笔取款。谢志军称都是陪客户时花掉的,并且拒绝接受法院清点财产。
法院认为,谢志军所述提款用途明显与事实不符,有悖于一般生活常理,不予采信。根据谢志军的收入、支出情况和一般家庭生活的实际需求,谢志军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应承担相应后果。因此,分割夫妻财产时,除适用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外,还将对谢志军适用少分财产的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房屋归陈凌所有,陈凌给付谢志军归并款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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