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加亲,打断骨头连着筋”,在我国,姑表亲和姨表亲联姻曾一度十分盛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已经明文规定,禁止近亲属结婚。12月21日,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一桩姑表亲联姻的婚姻无效。
旬阳县段家河镇村民梁某与郑某系姑表兄妹关系,梁某之母与郑某之父系同胞姐弟。双方家庭为了亲上加亲,为梁某与郑某二人订立婚约。1992年11月15日,两人隐瞒双方有近亲属关系的事实真相,办理了结婚登记。1993年,郑某生育一子,并于2005年离家外出,下落不明。2009年8月10日,梁某向旬阳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外出数年、下落不明的妻子郑某离婚。旬阳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梁某与郑某系姑表兄妹关系,两人属法律所禁止的近亲属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原告梁某与被告郑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属法律所禁止的近亲属之间的婚姻,双方的婚姻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婚姻。遂依法判决宣告原告梁某与被告郑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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