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1日,广西区靖西县人民法院经过数次耐心细致调解工作无效后,依法判决了一起服刑人员的抚养纠纷案件。
被告陆智是靖西看守所的一名服刑人员。原告陆兰与被告陆智经人介绍认识,于1996年开始同居生活,1997年生育一男孩,小孩满月后,满月酒和结婚酒一并举办,但一直没有未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缺少了解,自从小孩出生后感情一直不和。陆智一直不务正业,不负家庭责任和义务。尤其是还违法乱纪,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最终导致原告的身心受到极大的创伤,严重地伤害了两人间的感情。
2009年8月,原告陆兰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处理与被告陆智的抚养关系纠纷。法官在审理这起特殊的抚养纠纷案件中,既要考虑原告的合法的诉讼请求,又要考虑被告虽然服刑,但其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保障,遂决定前往靖西县看守所调解。面对原告的起诉书,被告陆智情绪十分激动,气得浑身发抖。由于在监所警察的帮助下,陆智一直安心改造。还有几个月,陆智就可以刑满释放了。就在陆智日夜期盼着早日与亲人团聚的时候,谁知却接到了原告陆兰的抚养纠纷诉状。细心的法官发现了陆智的变化,因其对抚养纠纷的问题十分敏感,时有抵触情绪,就抚养纠纷问题上有些偏执。第一次调解,无果而归。接着几天后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调解均以被告的无理、执拗收尾。面对棘手的抚养纠纷,承办法官并没有因此灰心丧气,反而迎难而上,认为如果能给双方时间进行沟通,应该会有合好的余地。遂从另外的角度寻找切入点,转为说服原告,无耐被告暴躁的脾气对原告造成了无尽的伤害,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情形,失去了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鉴于此,法院便从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依法作出判决:孩子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150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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