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女方罗某及其母亲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男方熊某彩礼4.8万元。
2009年3月底熊某与罗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4月2日订婚,订婚时熊某付给女方罗某礼金4.8万元,发放给女方来客红包2000元,上述款经双方介绍人转给女方。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不久,熊某发现罗某患有妇科疾病并陪同到省妇幼保健院等地接受治疗,效果不明显。罗某自2009年8月中旬住娘家至今。为此,熊某以罗某隐瞒患病事实而缺乏基本信任为由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女方返还其给付的礼金5万元,双方对此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故酿成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熊某与被告罗某订婚时给付女方礼金4.8万元,有原告的陈述,介绍人、证人调查笔录及出庭证言相互印证,予以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馈赠给女方亲朋的小额财物,属赠与行为,不在彩礼之列,故对原告诉请返还2000元红包款不予支持。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小孩,女方又未提供证据证明男方存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女方应全部返还其所得彩礼4.8万元给原告。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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