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留下一处房产,母子二人共同居住。因对房产所有权产生争议, 母亲史某将儿子小许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此处房产。
史某诉称,1980年,父亲许先生生前所在的工作单位将位于门头沟区的某处住宅分配给其居住使用。1993年,该房屋参加了房改,由儿子小许出资8200元用于交纳购房费用后,许先生于1995年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2006年,许先生因病去世后,由于儿子小许没有住房就与母亲史某许一同居住在这所房屋内。此处房产是其与丈夫许先生的共同财产,现许先生已亡故,而且自己年事已高,又患有多种疾病,而且小许与其共同居住期间非但没有恪尽赡养义务,而且还对其进行打骂。因此,请求继承此处房产。
小许辨称,购买此处房产的资金全部是其出资的,而且其也无其他住所,故不同意史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许为购买此处房产出资8200元,但并不能作为取得楼房所有权的依据,应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处理。许先生亡故后,应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析出归妻子所有,另一半作为遗产由儿子继承,故将此处房产判给史某所有,但史某付给儿子小许房屋折价款5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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