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中院下发《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见》,该意见是全省首个反家暴的法律文件,据了解,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将运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措施,加强司法保护,并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相应民事制裁,及时有效地维护家庭暴力案件中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反家庭暴力 青岛全省首发“禁止令”
2010年,即墨法院受理了原告孙某与被告黄女士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黄女士提出原告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其有家庭暴力行为,且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后,仍对其进行殴打。为此,被告黄女士向即墨法院反家庭暴力合议庭申请要求提供人身安全保护。接到黄女士申请后,即墨法院迅速展开调查,并向黄女士丈夫孙某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同时,法院也已经向原告所在地派出所和所在村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监督原告是否履行该裁定,并收集固定证据,采取相关措施,及时通报法院。
这份裁定是即墨法院反家庭暴力合议庭成立以来的第一份人身保护裁定。
存在家暴危险 也可以申请“禁止令”
据了解,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案件适用范围很广,包括:婚姻、赡养、抚养、继承等家庭纠纷案件;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人身损害赔偿等人格权纠纷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自诉案件也可以参照执行,象虐待罪、遗弃罪等。而且,禁止令不但保护已经受到家暴侵害的受害人,对尚未发生家庭暴力但有证据证明存在家暴危险的,也可以申请家庭暴力禁止令。
法院在发出禁止令的同时,向当事人所在的居(村)委会、派出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协助部门发现施暴者违反禁止令的,应立即通知法院,法院可视违反情节的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以强化禁止令的威慑力。
家庭暴力“禁止令”出台的背景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痛疾,其中90%以上的受害者为女性。如何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政府和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有法学研究所发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在全国倡导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形式遏制家庭暴力,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法律概念。市中院在部分基层法院开展试点,2010年在即墨市法院成立了全省首个反家庭暴力合议庭,专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并尝试签发了首例家庭暴力禁止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3 月1日市中院下发《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见》,该意见是全省首个反家暴的法律文件,开创了以“禁止令”的方式有效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做法,变事后惩罚为事前预防,是“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在理念上的重大进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见》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及其它亲属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依据《民事诉讼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家庭暴力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现对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禁止令是法院为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等法律规定,通过裁定的形式作出的民事强制措施。
第二条 下列四类案件可以申请禁止令:
1、婚姻、赡养、扶养等家庭纠纷案件
2、继承案件
3、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人身损害赔偿等人格权纠纷案件
4、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自诉案件
第三条 禁止令的申请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且与被申请人存在婚姻、家庭关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受害人的近亲属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妇联等可以代为申请。
第四条 受害人向法院申请禁止令,应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置身于家庭暴力现时危险或可能存在家庭暴力危险。
第五条 受害人提交的证据可以是伤情照片、医院病历、报警(出警)记录、证人证言、书面证据、视听资料、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等。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经受害人申请,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
第六条 受理禁止令申请后,法院应当立即进行审理,在7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辖区内的派出所、居(村)委会协助执行。
第七条 禁止令可以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内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
2、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电话、信件、短信、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
3、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居住的住所。
4、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场所的200米范围内活动。
5、禁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
6、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居住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进行处分。
7、责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及其抚养的家庭成员生活费、医疗费或其他必要费用。
8、为保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必须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八条 禁止令分为紧急禁止令和长期禁止令。紧急禁止令有效期为15天,长期禁止令有效期为3个月至6个月。情况特殊的案件,经批准,最长期限可延至判决生效之日。
第九条 被申请人违反禁止令的,法院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
被申请人经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法院可加重处罚,包括追究其拒不履行裁定(判决)罪。
第十条 申请禁止令不缴纳费用。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江苏首份“人身保护令”扬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