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底,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做出一份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将“禁止被申请人曹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陈某及亲友,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现住处100米范围内活动”作为保护措施,这是我国首例反家暴“远离令”。
为反家暴开辟一个新途径
据统计,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的家庭成员曾经遭受家庭暴力,其中90%的受害者为女性。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一直致力于解决家暴问题,也在社会救助和法律救济等不同层面进行探索,然而我国预防和制止家暴现状不容乐观。首先是治理手段不充分,预防和制裁家暴的相关规定均不到位。例如我国尚无反家暴的专门法律,虽然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都对“禁止家庭暴力”做出明确规定,但大多停留在原则层面,不易操作,难以形成有效制约。
其次是管理多头,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以及居委会和所在单位寻求救济,但各部门之间职权模糊,责任不明,难以形成有效合力,且“清官难断家务事”,便形成“谁都能管,但谁又都不管”的局面。三是举证难,由于家暴的隐蔽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加大了受害人的举证难度。如此种种将受害者陷入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远离令”的出现,无疑为解决家庭暴力事件开辟了一条新途径。
2008年12月,香洲区法院被确定为九家全国反家暴试点法院之一,根据该院做出的《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规定(试行)》,其已经做出43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此份“远离令”是在此前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基础上的更进一步,首次将“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现住处100米范围内活动”作为保护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规定,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50米至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该份“远离令”是此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的首次应用。“远离令”通过禁止家庭暴力施暴人在特定场所一定范围内活动,避免了受害人再次受到施暴人的殴打、威胁、骚扰、跟踪,阻断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可能。
“远离令”须依附离婚诉讼
“远离令”一方面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可操作性,直接将施暴人与受害人进行物理隔离,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另一方面,一旦施暴人违反裁定,“远离令”可以为公安机关、居委会等提供执行依据。此外,“远离令”从心理上为受害人增添了安全感,达到了很好的保护效果。
“远离令”的出现,折射出我国反家暴行动指导思想的转变,可视为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的典范。据了解,“远离令”的被申请人曹某在收到该裁定时,表示会遵守裁定,不到限制范围内活动。
不过,由于我国缺失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包括“远离令”在内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只能作为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保障措施而依附于离婚诉讼。换言之,如果当事人仅申请人身保护裁定而不对婚姻关系提出诉讼,法院则无法做出该种裁定。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将“远离令”制度进一步完善,使其不仅作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存在,更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求向法院提出。
能否有效执行尚存问题
此外,如何确保“远离令”有效执行也成为现实问题。在美国,为有效执行人身保护裁定,警方采用GPS卫星定位技术,对被申请人进行卫星定位追踪,形成有效威慑,使其不敢进入限制范围。但我国尚无法将此技术大范围应用,香洲区法院对此做出的折中办法是: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如发现被申请人违反“远离令”,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人报警后及时出警,以此方法监督被申请人。
此外,“远离令”规定被申请人禁止自由出入某区域,属于变相地限制了被申请人的人身自由。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现在,我国尚未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上升到法律规定层面,所以此次“远离令”的作出似有超越立法之嫌。
延伸阅读
1998年,台湾立法院通过《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该法关于民事保护令的规定构建了司法体系预先介入的机制,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采取保护令的措施,其范围根据社会实际需要,不限于夫妻、子女、兄弟姐妹或者其他有血缘关系的人,还包括同居关系双方。
2007年,香港将《家庭暴力条例》改名为《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其强制令(即民事保护令)的强制范围明确扩大到针对申请人的离异配偶、前异性同居者,保护范围扩大到申请人的近亲属及同性同居关系。
美国利用GPS跟踪定位功能,时刻保证被跟踪人不会出现在受害者身边。受害者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按钮激活该装置,技术人员也可以通过远程监控,如果怀疑受害人有被攻击的风险,就会进行记录并提交法庭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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