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自愿净身出户并承担抚养费及诉讼费,仅仅为离婚重新获取新生活。日前,金寨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离婚。
原告姚某(女)与被告章某(男)2004年底经媒人介绍相识,相识40多天就办理结婚登记,并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次年儿子出生,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原告称婚前,与被告相互认识时间很短,在对被告根本不了解的情况下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极其不合,被告非常懒惰,不愿做事。2010年5月份之前,原告称与被告一起生活的时间也很少,每年只有两个多月的时间在一起,2010年5月份之后,与被告再也没有在一起生活过,一直分居至今,双方现已无感情可言。原告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辩称如果与原告性格不合的话,双方也一起生活了五六年。如果没有感情,他与原告也不会有自己的小孩。被告说原告答应给小孩每个月150元的抚养费绝对是不够的,抚养费应该是一人一半。另外被告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
金寨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已近六年,但双方在婚后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多次吵到要离婚。原、被告每年生活在一起的时间也只有短短两个月。被告庭审过程中,对于原告的离婚诉求,采取一种摇摆不定的态度,因此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另外,对于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全部放弃,也能说明原告立场坚定,无挽回的可能,故支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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