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王小姐的父亲。王先生称,他原有两套住房,均是家庭财产,只有王小姐一个女儿。考虑到房产将来都是女儿的,2005年,他将房屋过户给女儿。 2008年,王先生与妻子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归妻子所有,位于昌平区的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按离婚协议内容,多次催促女儿将房屋过户给自己,但均被拒绝,无奈之下持离婚协议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自己和女儿共同所有。
庭审中,女儿王小姐称,此房屋已经于2005年过户到自己名下,她就是所有权人。父亲与母亲离婚时,无权瓜分属于她的房屋,而且当时父母协议离婚时她并不知情,更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王先生所称三方已对家庭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与事实不符,无权要求过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王小姐和父亲就房屋所有权变更、转让事宜未达成一致,因此王先生无权要求确认房屋共有。法院综合以上考虑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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