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属再婚关系,甲系张某前夫的婚生子女,自小由张某抚养。李某与甲早年去世,后张某也因病去世。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产生了争议,甲的婚生子女乙主张自己可以代位继承遗产。
法律人士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婚生子女可代位继承。
本案中,乙的母亲甲从小由张某抚养,虽是张某的继子女,但已与其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乙可以代位继承其母甲有权继承的份额。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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