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少女与他人同居产子,分手要求男方承担小孩抚养费的案件。经调解,同居期间所生儿子刘宇旗由原告张琪直接抚养至成年,被告刘建从2009年7月份开始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
张琪与刘建于2007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后两人在吉安市青原区天立花园小区同居生活。2008年4月12日生育男孩刘宇旗,但由于张琪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5月刘建在张琪回娘家期间,又与他人在天立花园小区同居生活,张琪发现后,两人感情破裂,再也没同居生活。后张琪起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刘宇旗由张琪抚养,刘建每月负担抚养教育费1500元至小孩成年。
一审法院多次组织调解,达成以上调解意见。(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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