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一对夫妻闹离婚,丈夫以妻子在分居8年后才提出离婚,使其错过再婚年龄为由,要求妻子赔偿经济损失,由于丈夫的理由荒谬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12月7日,都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这对夫妻离婚。
2000年4月,家住都安县地苏乡的女子王叶德丧偶。后经人介绍与比自己大了整整10岁的覃仲明认识,并于2001年3月结婚。王叶德带着与前夫所生的三个孩子一起到覃仲明家生活。婚后,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吵,感情不合,王叶德自感在这个家生活很无趣,想离开这个家的念头越来越强烈了。婚后仅仅半年,2001年7月,王叶德带着与前夫所生的三个孩子返回原夫家生活,至今不回覃仲明家。
一晃8年多过去了,王叶德遂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她与覃仲明离婚。
在法庭上,覃仲明辩称,妻子王叶德在与他分居8年后才提出离婚,使得他错过了再婚的年龄,要求王叶德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叶德在丧偶后,经人介绍与覃仲明认识即登记结婚,婚前缺乏相互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仅仅半年就分开生活,未能建立起诚挚的夫妻感情。且双方分居已达8年之久,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王叶德要求离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利提出离婚的请求,覃仲明以王叶德在分居8年后才提出离婚,使其错过再婚年龄为由,要求王叶德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准予王叶德与覃仲明离婚,王叶德与前夫所生育的孩子由王叶德自行抚养。(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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