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丈夫殴打导致流产,妻子一怒之下诉请离婚。4月18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令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曾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朋友介绍相识谈婚,双方于2009年11月6日在吉水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又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再加上性格不合,两人就常因家务琐事吵闹。而且每次吵架时,被告都对原告进行殴打。2011年12月,原告已怀孕5个月,被告依然多次对妻子拳脚相加,最终导致胎儿流产。2012年2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篇:新民晚报:“离婚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