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各州关于涉外离婚管辖的规定
时间:2012-02-18 21:29 来源:www.lihun163.com 作者:admin
美国各州司法权独立,从19世纪起,各州相互承认女方可以单独设立住所,这是与英国的"住所从夫"规定有迥然不同的区别。
各州对"住所"的发生时间也有不同的规定,如内华达州与阿拉斯加州规定,只要夫妻在该州境内居住满6个星期,视为在该州有"居所",该州法院对离婚案件即享有管辖权。
美国是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判例是作为判决的依据,在较著名的Williamsv.north Carolina等案件中,可以说是对美国离婚管辖权作了如下的补充。
第一、非当事人住所地法院所作出的离婚判决, 离婚律师,对未出庭也不属于该法院管辖权下之缺席配偶无拘束力。 离婚律师,此原则可防止配偶之一方,于非住所地法院获得有效的片面离婚判决。
第二、请求离婚配偶的住所地法院所为离婚判决有效, 离婚律师,且此判决应受他州法院之承认。
第三、倘若缺席配偶因出庭(诉讼代理人代理亦可)、提出答辩状等参加离婚诉讼程序时,则离婚判决有拘束力亦有效, 离婚律师,必须为他州法院所承认。
第四、离婚管辖权与基于婚姻而生扶养义务管辖权不同。 离婚律师,婚姻当事人任何一方之住所地法院有离婚管辖权,其他州基于充分信任的条款,上海离婚律师,即不得再认为被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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