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曾代理过一起离婚后,负责抚养子女的母亲自行更改子女姓名,被前夫知道后诉至法院的案件。
案情大致是:王某(化名)男,与赵某(化名),女,于2006年离婚,双方婚生子女(当时年仅2岁)由赵某(女方)抚养,王某(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并可以每周探望子女一次。双方离婚后,男方按月将抚养费汇入女方帐户,但因为工作地点常年在上海,故连续两年没有探望过子女。2008年夏天,男方调回北京,随即找到女方要求探望孩子,女方起初百般阻挠,后在男方的坚持下被迫同意。但让男方没想到的是,当男方看到孩子并呼唤孩子姓名时,孩子没有任何反应,在男方的询问下,孩子说自己不叫“王某某”而叫“赵某”。男方听后大惊失色并质问自己的前妻。女方答复说,因为双方已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孩子的姥姥、姥爷认为已经和男方没有关系,而孩子叫“王某某”感觉很不舒服,所以在离婚后仅两个月就到派出所把孩子的名字改成“赵某”。男方听后大怒,声称自己是孩子的亲爸,孩子随自己的姓氏是中国的习惯,且要改变孩子的姓名必须征得父亲的同意,为此男方将女方连同孩子的姥姥、姥爷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将孩子的姓名改回来。
女方为此找到本律师,在看了对方的起诉书后发现男方主要的诉讼依据是自己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子女姓名应当由父母双方共同决定,女方擅自更改离婚子女的姓名侵犯了父亲对子女姓名的共同决定权。
本律师认为:1、虽然子女姓名是由父母双方共同决定的,但是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2、女方从2006年离婚之初就已将孩子的姓名变为“赵某”,期间,孩子对外均以“赵某”作为自己的姓名参与社会生活,时间长达三年。3、孩子更改姓名时年仅2岁,对姓名的社会意义上不能全部了解,身心也处于最初的成长阶段,因此母亲虽然擅自更改了孩子的姓名,但孩子已经在事实上予以接受并形成习惯。综上情况,本律师在调取了孩子所在幼儿园出具的孩子目前姓名为“赵某”的证明,同时找到多位邻居及孩子的亲属作证,均证明孩子的确长期使用“赵某”作为自己的姓名并早已接受成为习惯。
案件审理结果证明了本婚姻律师的判断,法官考虑到虽然女方属于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但基于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考虑,驳回了原告要求改回原来姓名的诉讼请求,该案至此了解。
本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关于离婚子女姓名改变的问题不能以父母共同决定才有效而一概而论,就此问题的原则是一定要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首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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