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有很多当事人在丧失了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麻烦大都希望由双方协商一个数额,将离婚子女十八周岁之前的抚养费一次性支付给对方。
虽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做法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但是凭多年经验需要提醒大家,选择这种支付离婚子女抚养费方式的实际效果上有时并没有所想象的那样一劳永逸。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如果日后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情况有变化、原定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负责抚养子女一方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具体情形如下:一、因子女患病、接受教育的实际需求超过原定数额;二、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三、其他正当理由。同时,基于上述规定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之考虑,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了“子女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日后无权再要求增加抚养费”,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这中约定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因此,婚姻律师在此提醒:离婚时一方虽然一次性地全额支付了子女抚养费,但如果日后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认为当初支付的抚养费不足时,仍然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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