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化名)与霍女士(化名)2000年在浙江老家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来到北京做生意,2001年生下女儿张小丫。2007年,因张先生有外遇而协议离婚,离婚时二人约定:张小丫(化名)归母亲霍女士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霍女士所有,张先生净身出户,但不用支付子女抚养费。
离婚后,霍女士将分得的夫妻财产用于炒股但损失很大,此时女儿张小丫已经上学,各种开支很多,霍女士自感无力独自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为此,霍女士多次找到张先生恳求其分担子女的抚养费,均被张先生拒绝。无奈之下,霍女士找到本律师请求帮助。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作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双方在协议离婚时虽然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离婚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但由于该约定不仅涉及父母自己,同时也对离婚子女产生着较大的影响,直接牵涉子女的健康成长,而根据法律原则,双方不能缔结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约定。故本案中,张先生与霍女士离婚时对负担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对子女产生不利影响时,子女可以起诉父母重新确定抚养费的支付。同时,《婚姻法》还规定:当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负担子女的生活的,可以随时要求增加。根据上述法律原理,本婚姻律师随即以张小丫作为原告,代其向海淀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过审理,海淀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张小丫作为未成年的在校学生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张先生提出离婚时已约定自己不承担抚养费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张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诉讼费由张先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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