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有子女的需要对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解决,这是人所共知的事情,但律师曾代理过一起有点特别的案子。
2000年3月,余女士(化名)和魏先生(化名)在北京市丰台区登记结婚,婚后因余女士迟迟没有怀孕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二人于2004年协议离婚。当时余女士刚刚怀孕,连她自己也不知道。后来余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后很犹豫,本想把消息告诉自己的前夫,但她生性倔犟,家人于是劝她去做流产,她又因为好不容易怀孕而舍不得。最终,余女士自己生下了一个男婴后自己独自抚养。起初养孩子只是觉得很辛苦,到后来孩子该上托儿所了,开销越来越大,余女士就有点承受不住了。这时,她想到了孩子的亲生父亲魏先生,给他打了电话。已经再婚的魏先生断然拒绝了余女士的请求,认为这个孩子根本不是自己的。无奈之下,余女士找到本婚姻律师代为起诉。
开庭当日,魏先生拿出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指出上面明明写着“双方无离婚子女”,因此认为孩子根本不是自己的。庭审休息时,律师耐心地给魏先生分析了孩子的出生时间,认为不能排除孩子是他的。同时指出,如果不做鉴定,那对魏先生本人来说也是一辈子不能安心的事情。经过本律师的开导,魏先生终于同意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证明魏先生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事实清楚后,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魏先生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案件就此结束。
事后,本律师思考了多日。案子办多了,什么情况都能遇到。要是二人能再晚几天办离婚手续,一个家庭是不是就能保住呢?要是余女士不那么倔犟,及时把怀孕的消息告诉魏先生,二人能否复婚呢?也许能,也许双方受到的伤害都已很深而不能,但一切又都在情理与法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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