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离婚当事人都知道对于离婚子女的抚养费,如果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负担抚养费。但如果认为只要离婚涉及子女抚养都只按此比例是错误的。
本婚姻律师在长期办案过程发现,法院在处理离婚子女抚养问题上除了参照非抚养一方的月收入外,子女日常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很重要的参考因素。比如,目前在北京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子女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一千至二千元左右(这个幅度主要由子女的年龄大小决定)。根据这个标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收入有二万元,让其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即四千至六千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就明显超出了正常应承担的抚养费数额。更何况,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本律师在此提醒正在考虑离婚的当事人: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只是法院确定非直接抚养方承担抚养费的参考之一,并非全部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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