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律师代理了一起较为特殊的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讨子女抚养权的案件。韩女士(化名)与张先生(化名)本为夫妻,因感情不合打算离婚,韩女士在2010年6月左右离家出走便没了消息。二人婚生女儿小霞(化名)由张先生抚养。2010年11月,张先生私自将年仅3岁的女儿送给了远在安徽的一对夫妇抚养并收取了该夫妇三千元钱。2011年2月回家的韩女士得知此事后坚决反对,无奈张先生拒不说出孩子的下落,韩女士便向上海公安机关报了警。公安机关最终找到了小霞的下落,但因无法确定三千元的性质而不能按刑事案件处理。公安机关的侦查至此结束,也未将孩子带回,同时给韩女士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韩女士万分失望,于是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接受代理后,律师便前往公安机关核实孩子被私自送养的情况,确定了安徽收养人的基本情况。2011年6月,婚姻律师正式向上海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程张先生与收养人之间的送养、收养行为无效,并要求送回孩子小霞。庭审中,作为被告的收养人夫妇坚称收养行为是经过孩子父亲同意且孩子父亲收取了三千元的“营养补偿费”。而送养人张先生也认可送养行为的有效。本律师则当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必须经孩子父母双方的同意,并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无疑三被告之间的送养与收养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理应无效。最终,上海徐汇区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三被告之间的送养、收养行为无效。至此,韩女士成功追回了自己的孩子。事后,韩女士表示要继续提起诉讼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小霞。相信张先生私自送养孩子的行为会成为韩女士要求抚养离婚子女的很好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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