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父母有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义务,对已成年并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则没有抚养的义务。
对已成年但在上高中的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此可见,已成年但仍在上高中的子女能要求父母(养父母)付给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
上一篇: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