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调解人(立约人):张某某,男,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长庆石油勘探局某某公司职工,住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路12号。
被调解人(立约人):李某某,女,1960年12月14日生,汉族,西安市某某公司职工,住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路12号。
被调解人张某某、李某某,就双方离婚纠纷,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调解人张某某、李某某均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被调解人张某某、李某某的女儿张小芳由李某某抚养,张某某每月给付女儿张小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400元,到张小芳大学毕业为止。
三、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路和平园小区6号楼1单元202室住房的使用权及所有权,均归李某某所有。由李某某支付张某某住房补偿费一万元整。
四、原家中所有的电器、家具等用品,归李某某所有。
五、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前,张某某、李某某各自所负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张某某、李某某各持一份,交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一份。
立约人签名:
立约人签名:
调解主持人签名:
年 月 日
婚姻律师咨询:182-176-64000 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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