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婚姻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诉讼离婚的女士。由于她与丈夫都是现役军人,故案件显得与众不同。之所以说该案与众同是因为基于国防安全的需要,我国婚姻法对涉及军人离婚的问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以防止军人在离婚问题上想不通而影响履行保卫祖国的职责。这位女士在咨询过程中一直在强调她的丈夫不同意离婚,所以让她很无奈。起初本律师不理解该女士无奈的原因,因此建议其直接到法院起诉以获得离婚判决。没想到该女士却说:自己曾经咨询过其他律师,其他律师说涉及军人离婚的案件,必须做通军人的思想工作,否则军人有“一票否决权”,法院无法判决离婚。
其实这位女士的顾虑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所谓涉及军人离婚的案件,必须做通军人的思想工作,否则法院无法判决离婚的观点非常片面,也根本不适合这位女士所面临的离婚问题。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对涉及军人离婚的案件有一条重要规定,即: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规定只适用于提出离婚的配偶一方是非军人的情形。而该女士也是现役军人,这种请况下一方起诉离婚是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无法协议离婚时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根据是否感情破裂作出离或不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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