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婚姻律师遇到一件男、女双方同时起诉离婚的案件。田先生(化名)与妻子刘女士(化名)于1992年登记结婚,因而人感情不合,田先生打算委托本律师起诉离婚。虽然被告刘女士的户籍地在海淀区,但他们都常年居住在丰台区,因此,本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选择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程序。没想到在我方起诉立案仅一周后,朝阳区法院又打电话通知对方刘女士把我的当事人田先生告到了法院,也是要求离婚。
上面这种情况的处理其实并不复杂,只要您把自己已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凭据,如立案通知书、诉讼费缴纳票据向对方起诉的法院出示后,法院首先会简单审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即对方把您作为被告向有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您的住址或户籍是否在该法院的辖区范围内。而当您的实际住址和户籍不一致时,只要您能拿出相关证明,法院就会要求对方撤诉。如果对方仍然坚持不撤诉,法院则会驳回对方的起诉。此时,唯一有权受理的法院就只剩下您选择的法院了。
当然,如果您对法律不够了解,在起诉时选择的法院错误,那您只能到对方选择的法院去应诉和当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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