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书需要写得很详细吗?
时间:2012-03-26 13:1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昨天,本婚姻律师接待了一位提起诉讼离婚后想请律师的女士。得知其在一天前已经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书后,本人提出要看看她写的这份起诉书。没想到这位女士拿出一份长达20余页的离婚起诉书,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其与被告婚后两年时间的发生纠纷的一些琐事,而且不仅是在讲琐事,还要把全部琐事发生的来龙去脉进行详细的讲解。凭多年的职业经验,本律师看了开头后就意识到:如果我是对方的律师一定能从这份起诉书中找到对这位女士不利的证据。当我把这个感觉告诉该女士后,该女士大惑不解:为什么自己写的如此详细的起诉书会有对自己不利的地方呢?对这位女士的疑问,本律师并未直接回答,而是边往下看边就就一些关键事实询问这位女士。当本律师看到第四页的时候,发现里面有一句话是这样写的“婚后,双方在燕郊购买了一套房产,首付款中,原告父母支付了7万元,被告父母支付了8万元。”由于婚后购房父母出资性质与比例直接影响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分割该房产方式的问题,故本律师对双方父母的出资进行了询问。一问才知道,该女士的父母是用平时积蓄出资,而男方父母是用办婚礼时得到的份子钱出资。众所周知,婚礼份子钱至少从名义上讲是亲朋好友给新婚小两口的贺礼,其所有权理应属于小两口。因此所谓的男方父母出资,实际上是用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该部分出资所转化的房产相应部分价值也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很明显该女士过于详细的表述并不准确,主审法官看后会将该部分出资所转化房产相应部分价值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如此一来,该部分财产的分割结果会产生很大差别。该女士如此详细的表述,还不如不表述。
幸好这个案子刚起诉一天,案卷材料还在海淀法院的立案庭,未转到审判庭的主审法官手中。于是本律师连夜重新起草了一份专业的离婚起诉书,第二天就拿到了海淀法院立案庭,换回了那份有问题的诉状。
从这件事不难看出:离婚起诉书并非写得越详细越好。俗话说:“言多语失。”对原、被告婚姻中的矛盾问题进行总结和概括会让自己在日后的诉讼中有可回旋的余地。如果把一切事实均详细表述,日后如果随着案件审理的进展发现某些陈述对自己不利的话,再想反悔是不可能的,因为起诉书里的每一句话均代表原告对相关事实的自认,自己不能再推翻。再者说:法官不喜欢看、也没时间看写得类似小说的离婚起诉书。法官希望看到的是对原、被告婚姻中的矛盾从法律专业角度进行概括总结后的离婚起诉书。法官之所以喜欢这样的起诉书,说白了是会让法官比较轻松,省去了法官对相关问题进行概括和总结的工作。突出了主要问题,让法官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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