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我们的日常生活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网络给我们带来了便利的同时,给相关领域也带来了不小的挑战。由于法律制度天生存在滞后性,无法对新生事物所引发的矛盾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很多衍生问题在实践中无法可循,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值得深思。近日,一起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对共同经营的淘宝店如何分割产生了巨大分歧。仅以此案为例,离婚律师谈一下自己对离婚诉讼中淘宝该如何分割的理解。
目前网络购物平台如雨后春笋,其中以阿里巴巴公司开发的淘宝网尤其壮大。在确定分割方案之前,首先我们要了解淘宝店与传统的实体店究竟有哪些差别,以及这些差别给分割带来了哪些困扰。
一、淘宝店运转模式
淘宝店作为网络技术的一个重要衍生物,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通过淘宝店,实现了人们足不出户即可网罗天下商品的梦想。商家在淘宝客户端上注册登记,通过认证,缴纳费用,即可获得注册编号,开设淘宝店铺,在网络上通过文字、图片、影像等向全国各地的网民展示自己的商品;买家通过浏览商家店铺,选定自己心仪的产品,与商家进行沟通磋商,付款到第三方支付端即淘宝网支付宝上,卖家获得买家付款信息后,便发货至买家提供的地址。买家收货后确认签收,并对货物进行评价,如果满意,便可在网上确认支付,向淘宝网发出支付命令,支付宝便会将资金汇付至卖家账户,至此一笔交易便可终结。而若对货物不满,还可采取向淘宝网投诉、申请退款、退换货物等多种方式解决争端,如若卖家的解决方式不能让买家满意,买家还可以使出其杀手锏—给卖家差评。一项交易经过磋商、付款、发货、收货、确认付款、评价这一整套流程后终于完结。
二、淘宝店与实体店铺的差异
与传统实体店相比,淘宝店充分展现了网络的优势。它不需要租赁人流如织的旺铺,不需要进行豪华装修,不需要雇请能说会道的店员,不需要准点开、关店,不需要支付高昂的房租,售卖范围也不仅限于本地区。对商家而言,它最大限度的降低了经营成本,只要注册一个账号,将商品一一拍照陈列进行说明,雇请几名知晓网络沟通的客服人员,商品交易的基础工作便完成了。此后,商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上网进行经营,向全国的网民销售自己的产品。而对买家而言,淘宝店的出现也给他们提供了无尽的便利。无需担心自己下班了商店也下班,只要愿意,可以随时上网选购商品。就算店主偶尔不在,也可以将选中的商品收藏或是留言,下次还可以继续商谈;或者直接就下单购买。对于那些不爱出门走动或是交通不便的网民,网上购物还省去了他们不少体力和交通费。对于已经选定的商品,只要没有付款,买家就可以反悔;而若对商品不满,可以堂而皇之的打差评,省去了现实交易中的一些人为阻力。淘宝店在实质上是传统交易的网络延伸,它与传统实体交易的最大差别应该是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加入了一个第三方载体—即淘宝网这个平台。通过淘宝网,卖家买家有了一个沟通渠道,二者在这个平台上交易,同时又必须要接受它制定的规则,按照它的流程完成操作。通过汇款到支付宝账户中,买家可以对自己权利进行扩展,倘若不满意还可以申请退款。这就给买家的购买行为提供了一个有利的保障,防止因网络购物见不到实物而引发的对商品理解偏差的一系列争端。这个第三方载体则根据在网络交易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的调整自己的规则,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更好地维护这个平台。
本案中,原、被告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原告开始在淘宝网上经营淘宝店,主营女式潮流服装。经过3年的打拼,该店现在已经升级成为一个信用评级高达97.9%的五钻店,日平均交易20多起。期间被告虽未直接参与经营,但原告偶尔也会向被告索要资金进货。在诉讼中,原、被告就其他问题早已达成一致,而对于这个淘宝店的归属问题却一直争论不休。原告主张淘宝店是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单独注册、独自经营的,开店3年来被告从未参与过经营管理,一切大小事务都是自己在处理,故淘宝店应该由原告继续经营。被告则主张自己虽未直接经营,但是淘宝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开立的,且原告为经营该店动用了不少夫妻共同财产,而淘宝店的盈利则全归原告消费。现在淘宝店的月收益有多高被告并不知情,但这一部分收入必须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中进行分割。离婚后淘宝店可以交由原告继续经营,但是原告必须做出相应的经济补偿。
针对该案原、被告的争议点以及其他案件中反映出来的矛盾焦点,离婚律师总结一下淘宝店的主要分割难点及笔者认为比较可行的解决方式:
一、淘宝店的价值如何评估
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一般采取三种方式:协商、作价补偿、竞价。分割淘宝店的一个首要前提就是要确定它的价值。传统实体店只要评估店铺、房租、装修、存货等因素就可以大致估算出它的价值。而淘宝店一般都是由店主自己在家经营,无需房租和装修,极少数大店才会租赁专门的办公用房,唯一能够具体物化的可能就是存货了。在网络交易中,买家一般以卖家的信用度及店铺等级、其他买家的评价作为参考标准,通常这几个指数高的店铺,其销售也相对火爆。因此,很多人提议这几个指标也应该作为评估参数;名气比较大的网店做出了自己的市场,有自己固定的消费人群,对其能否参照名牌商标对其品牌价值予以认定也有待思考。笔者认为,对淘宝店的价值评估要进行综合考量,对存货、支付宝余额等有形资产当然要评定,对淘宝店等级和信誉度也可以适当作价评估。由于淘宝店是搭载淘宝网这个媒介,因此淘宝网对其旗下的淘宝店的状况应该了如指掌,对淘宝店的价值评估也最有发言权。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壮大,其衍生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很多情况下都需要对其经营载体进行价值评估。但是,承办法官对电子商务的了解毕竟十分有限,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没有法官能对网店的价值做出完全准确的估算。因此,电子商务的运营商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评估机构,对旗下的网店进行价值认定。实践中为了避免运营商故意虚高网店价值,也可以由有关机关设立一个专门的网店评估机构,制定各项细化的评估标准,对各个网店的价值进行专业系统的评定。当然,目前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此,对淘宝店的价值评估还是要法官自己做出评断。笔者认为,以下因素应当被考虑:经营年限、日平均交易笔数、年平均销售额、信誉度、店铺等级、客服人数、买家评价等。这些考核数据高的店铺,其估价也相应提高;考核数据低的店铺,其估价也相应降低,并可依据淘宝店的阶段性等级划分对其价值也进行相应的阶段划分。
二、淘宝店的收入如何确定
在淘宝店的收入确定问题上,可以比照实体店铺的评估方式,从税收、进出货单据、交易清单等材料上予以体现。由于淘宝店与买家之间由第三方平台连接,淘宝店的交易明细都可以从淘宝网的记录上予以查询,再结合每笔交易的利润比,扣除其成本等开支,就可以大致估算出店主的经营收入。
三、淘宝店的分割方式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学教授刘俊海表示,“淘宝网店的分割并不复杂:如果夫妻两人都愿意经营,可以成为合伙人;如果不愿意合伙经营,把自己的一份卖给另一个人就可以了。”离婚律师认为,淘宝店的分割在大的方向上完全可以比照合伙处理,如果遇到某些具体的、细化的问题无法协商的,可以考虑以下处理方式:
对传统的财产类型而言,分割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可分物按比例具体拆分,不可分物则可采取作价补偿、竞价等方式。毫无疑问,由于淘宝店的虚拟性,其定性属不可分物。对其分割,可以采取作价补偿,但能否采取竞价方式则有待商榷。因为淘宝店的注册登记必须出示本人真实的身份信息,因此,其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如果夫妻竞价时,非登记者出价高于登记注册的一方,那么登记方是否有义务将自己的身份信息继续交由另一方用于网店经营并承担非登记方可能因不法经营或其他违反经营规则的行为而被淘宝网予以处罚甚至封杀,永远不能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再行开店经营的后果?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淘宝店的性质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淘宝店主与阿里巴巴公司签订的合同,每个淘宝店主的实名账户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故此,在分割时还是考虑将网店归于注册一方较为妥帖,这样便于日后的继续经营。但是网店的实名注册毕竟只能是一个人,若进货、收款、发货、跟客户的沟通都是另一个人做的,网店其实更依附于实际经营者。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就有待考量了,如果将网店判归注册者所有,那么对实际经营者明显不公平,也不利于淘宝店继续发挥它的价值;而若判归经营者所有,经营者则可能要承受注册者带来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笔者建议阿里巴巴公司可以出台相关规定,对淘宝店的转让、继承、变更登记等完全可以参照实体店铺处理,淘宝店的财产性质可以划分为虚拟不动产,只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确认,就可以进行变更登记,由新的店主承继相关权利义务。
四、对淘宝店预期收益的处理
实践中,夫妻双方争夺淘宝店的另一个原因就是淘宝店十分可观的预期收益。通常淘宝店在运营初期盈利微薄,而随着逐年的精心运营和扩张规模,淘宝店的交易额也日益提升,利润也渐长。就算把当前的账目理清,成长中的网店接下来数年的收益也有前人的付出,又该如何补偿?审判实践中,能够进行分割的都是具体的、可实现的利益,而预期利益处于一种不可知的状态,能否现实产生无人知晓,故对预期利益的分割请求一般不予支持,但倘若全部否认该项请求,又漠视了前人的付出,有失公平。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与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的情况有点类似,又有所区分。相同点在于网店的交易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能否交易成功、实现收益尚是未知数;知识产权能否形成现实的经济利益也处于不确定状态。但是网店之前有交易成功的历史,其交易可以无限发生;但知识产权形成收益前从未获利,其获利次数通常也是十分有限的。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据此,对淘宝店中明确具体的财产如支付宝余额、存货可以平等分割,而对预期收益可以比照该条规定,视具体情况由继续经营一方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五、证据问题
由于淘宝店所有的信息都反映在网络平台上,其证据形式也区别于传统证据。民事诉讼中早就确定了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形式在诉讼中予以呈现,但对电子证据的认证远比传统的证据形式复杂。由于电子证据自身的虚拟性,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认定都要更加严格。对淘宝店电子证据的认定,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1)双方均认可的电子证据,应予认定。(2)经专家鉴定未遭修改破坏的电子证据,应予认定。(3)由淘宝网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应予认定。另外,还要严格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与案件是否具有关联性,结合具体案情对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六、支付宝数据查询问题
支付宝虽然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具有许多相似点,例如可以存放资金、转账、汇款、套现等,但其与这些机构还是有本质差别的。支付宝的实质是淘宝公司自行开发出来的一个支付工具,不像银行一样需在人民银行备案、全国信息联网、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可以查询、冻结、划拨客户账目等。在当事人拒不提供支付宝内数据信息时,审判机关无法像查询银行账户一样,出具查询通知书前往银行进行查询。支付宝内的信息由支付宝所有人掌握,由淘宝公司进行管理,如果当事人拒不提供,那么就只能向淘宝网查询。由于淘宝网不属于金融机构,法律没有规定审判机关该如何进行查询。在此情况下,可以由审判机关出具查询通知书给淘宝网的经营者即阿里巴巴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有义务协助审判机关查询支付宝的信息,并出具正式文书加以证明,告知审判机关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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