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的细心与否决定案件输赢的关键!
时间:2012-07-27 11:35 来源:www.lihun163.com 作者:admin
【律师点评】
在该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司股权分割,婚前房产的升值部分分割、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商事仲裁等一系列的案件,本上海婚姻律师灵活运用多年的离婚诉讼经验,细心的分析男方提供的证据,从男方在众多的延伸案件中提交的各种证据中找到蛛丝马迹并发现各种线索,从而展开积极的调查取证,收集到男方转移掉财产证据(包括转移掉的股票等财产),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对方律师不得不转变先前的强硬态度,要求法庭进行全面调解,支付给女方的金额远远超过了当初女方预定目标,既为女方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女方出了一口恶气。
2011 年6月一位女方当事人叫刘小姐向本上海婚姻律师咨询,说老公没有任何理由就要和她离婚,她很是想不明白,老公是二婚,她是初婚,两人相差八岁,自己也很能干,名牌大学毕业,与老公认识前是一位出色的外贸业务经理,结婚后辞职在短短二年内和老公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并申请了进出口贸易资质,而且利用以前外贸跟单业务的经验到国外开拓稳定的业务,公司已经处于稳步上升阶段。为何老公会如此绝情,给她发了很多邮件,内容多为离婚协议书,以及一些侮辱人格的话,而且断了女方一切经济来源,对女方不问不管,自己卷款离家出走,没有给女方留一分钱,就连前些日子男女双方为公司出国开拓业务参加国际展会的信用卡消费到期,男方也不管了,女方很伤心,本上海婚姻律师聆听后一直开导女方,要其振作起来,先不要急于离婚,先出去找一份稳定的工作再谈此事,女方听后很感动并听从了本上海婚姻律师的建议。
2011年8月初女方再次电话找到本上海婚姻律师,说男方现在一直躲起来不见她,偶尔一个电话,就逼迫女方协议离婚,女方提出男方支付三十万同意协议离婚,因当时女方带来十几万的陪嫁,以及婚前积蓄十几万,这几年为男方办公司从未领取过工资。而男方只同意支付十万元,还说是可怜女方是要饭的才支付这10万元,最终女方忍无可忍委托本上海婚姻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
2011年8月底本上海婚姻律师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离婚,因女方在浦东有一婚前房产,男女双方的户口均在此浦东房产中。实际上男方居住在其婚前购买的位于闵行区的别墅内,因无法开具居住证明,只能向男方户籍地法院起诉,浦东法院受理后,男方拒签传票,不到庭应诉,最终浦东新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闵行区法院审理。
2011年10月初闵行区的法官联系到本上海婚姻律师,说男方拒签传票,如再联系不上男方,有可能要公告送达传票的。不久法官告知本上海婚姻律师男方已到法院拿走开庭传票。
2011年10月16日闵行法院开庭审理了此离婚案,谁知男方当场表示同意离婚,这真是出乎我们的预料,关于闵行区的别墅房产因涉及到案外第三人(男方父母),只能另案诉讼,因怕男方反悔,女方决定先与男方解除婚姻关系,未要求对相应财产作出分割。
2011年10月底本上海婚姻律师代表女方打电话给男方协商财产分割问题, 男方也表示可以进行协商,其实男方在采取拖延时间的战术,与自己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常州一家公司串通后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对自己的公司(男女双方各50%股权,女方是法人)申请仲裁,因女方为公司法人,为避免女方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在恶意制造债务。本上海婚姻律师在得知此事后,第一时间让女方给常州这家公司的法人电话联系,问其是否知晓仲裁一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常州这家公司的法人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竟给女方说出实情,说是你老公要我帮忙这么做的,实际上没有这笔债务的。此时女方的代理人对他们的谈话已做好了录音。之后女方代理人向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并附上相应录音证据寄给了上海市仲裁委,仲裁委决定中止审理,在男方双方财产分割完后再处理。
2011年11月女方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诉讼(闵行区别墅房产)。
2011年12月底女方接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来的损害公司股东权益纠纷诉讼的起诉书副本。本案中男方要求女方交出公司公章等相应印鉴,诉讼请求为因女方不配合盖公章,导致了三万元的出口退税损失,而且强调此损失事后已无法弥补。后本上海婚姻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到税务机关调查,得知这三万元的出口退税可以重新申报,并向法院作出说明,导致男方只能撤诉收场。
2012年1月女方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价值20万左右的茅台酒、陪嫁电器等动产)
2012年1月男方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女方一套在浦东新区的婚前房产的婚后还贷升值部分)。
在这一系列的案件中,本上海婚姻律师灵活运用多年的离婚诉讼经验,积极的调查收集男方转移掉财产证据(包括转移掉的股票等财产),在大量的证据摆在法庭上,对方律师也不得不要求法庭进行调解,2012年3月男女双方在闵行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对外的诉讼案件进行撤诉,最终男方支付给女方的金额是50多万元,远远超过了当初女方预定目标。
上海婚姻律师咨询:137-641-64000 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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