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婚前财产房产,婚后租金归属问题。
小A和小B结婚前,小B有一套房产。现在这套房产在婚后出租,收取了一笔可观的租金。那么这笔租金,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吗?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在婚前的财产为夫妻的个人财产。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小B婚前的房屋出租所获得的租金,是否能够认定为小B以其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而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呢?司法实践中不能机械地套用法条,根据《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个人财产的婚姻后收益如果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部分,就应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共同使用行为所取得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归属问题。
还是以上述案例。假设小B的房子在婚后增值了,那么婚后的自然增值部分可以按共同财产分割吗?这种情形要按两种情形来看待。第一种情形,小B的房子是在婚前买的,而且在婚前就已经付清了全款。这种情况下,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是以婚后夫妻为这笔财产投资取得收益要付出相应的劳动和心血为前提的。就房子的自然增值来说,如果一方在婚后根本就不需要付出任何心思,那么应当认为,这种婚前的自然增值应该还是个人财产。第二种情形,小B的房子是在婚前购买的,但是在婚后还在还按揭贷款。由于婚后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婚后一方的收入无论多少,都是属于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即使是婚后一个人偿还贷款,但是由于婚后的收入就是属于共同财产,那么也是属于共同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下,婚后自然增值部分,应该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3、一方婚前房产,拆迁房补偿归属问题。
还是以上述案例。假设小B的房子因为拆迁要分得拆迁房,那么婚后的拆迁补偿房是否可以婚后的增值部分来进行和小A进行分割呢?对于这种情形,有人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分得了新房,房屋增值部分也不是共同财产。新房是在拆迁政策的指导下,对旧房进行等面积置换而取得的,是旧房的替代品,与他们的婚姻关系无涉,所有权应属于小B个人。也有人认为,由于拆迁补偿的新房较以前旧房产生了价值的增值,而这部分增值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新房的价值增值部分,应视同夫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因此,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个人认为,应该考虑这种情形下,另一方对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4、婚前股票婚后增值部分归属问题。
现在小B在婚前买了10万元的股票,婚后利用业余时间,炒股获得赢利30万元,那么增值的这20万元,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呢?本案在审理中,产生了二种分岐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股票增值部分是依附于股票本金而产生,无股票本金也就无增值部分可言,由于股票本金属于小B的婚前财产,股票的增值部分也属于小B的婚前财产,小A无权享受该笔财产。第二种意见认为,炒股有亏有赢,小B也有用家庭积蓄参与炒股的情况,虽然小B在赢利后将家庭积蓄退出股市,但所得的赢利已无法分清是何部分股金所产生,且该部分收入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共同财产,黄某可以分享股票增值部分的财产。最后,法院作出了10万元股金仍属李某的婚前财产,其余增值部分由双方各半分享的判决。本人也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因为虽然本金是婚前小B的,但是在婚后小B要炒股,难免要由小A承担更多的家务或者做出更多的牺牲。也就是说,小A也对这部分增值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所以,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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