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弄清社会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确定它的性质。根据我国目前各种关于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立法与制度可以看出,社会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其养老保险金的取得以职工已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为前提条件,而养老保险费具有工资属性。根据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做为离婚财产予以分割:(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收入;(三)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实际生活中,个人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大多也是用以工资作为基数缴纳。所以,无论是退休前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还是退休后开始领取的社会养保险金均具有工资属性,符合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完全可以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
但是,根据婚姻律师多年办案经验的总结,法院在实际分割时,往往会根据以下三种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1、双方均退休,并开始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此类情况下,法院会按平均分割的方法进行处理,具体做法是由领取社会保险金多的一方按月给少的一方补足差额。
2、双方虽然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费,但都未退休,没有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所以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将来能否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及领取多少都无法确定。此种情形下,法院仍然会根据平均分割原则,即以双方实际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总数为标的,由社会养老保险费账户总额多的一方给少的一方补足差额。
3、第三种情况相信大家也猜出来了,即一方已退休,开始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另一方尚未退休,无法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针对这种情况,法院的做法尚不统一,但基本原则是参照上述两种分割方式,综合考虑,并结合具体案情,公平合理地分割。
本律师认为:无论何种情况出现,法院始终要遵循的分割原则就是公平合理。因此,在离婚诉讼时,只要能调查清楚对方的养老保险费或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公平分割就是自然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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