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 号:民[1986]民25号
发布日期:1986-7-23
执行日期:1986-7-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哈尔滨、大连、沈阳、西安、武汉、广州、重庆市民政局:
为了严格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提高婚姻登记人员的责任感,我部决定制发婚姻登记员执法标志。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作统一式样的婚姻登记员证章。证章分胸章和台式两种(式样略)。婚姻登记员在履行公务时,必须佩戴胸章或出示台证。
二、婚姻登记员证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组织制作。
三、已完成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即可颁发婚姻登记员证章。
四、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证章,要在县、自治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注册、编号、备案,切实加强对证章的管理。
五、婚姻登记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将婚姻登记员证章交回发证机关。调到新单位继续担任婚姻登记员工作时,由原发证机关出具证明,新单位的上级民政部门在换发新婚姻登记员证章时可免予培训、考核。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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