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申请执行人钟秀明与被执行人王美华离婚纠纷一案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美华自愿腾让出夫妻共同房产正房两间、厨房一间及猪舍四小间并交给了钟秀明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这起因被告钟秀明“下落不明”引起的“被离婚”案风波终于尘埃落定,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00年5月12日,桑植县麦地坪乡男子钟秀明与武陵源区天子山居委会女子王美华登记结婚,2001年3月25日,儿子钟家恒出生,2001年武陵源区天子山景区拆迁时,夫妻两共同在武陵源区天子山居委会湘大安置区修建了一栋平房,共有正房4间、厨房1间及猪楼房4小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钟秀明一气之下出国到非洲坦桑尼亚务工,2010年5月14日,王美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0年8月13日,桑植法院以被告钟秀明下落不明为由缺席判决:1、准予钟秀明、王美华离婚;2、小孩由王美华抚养,钟秀明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18岁;3、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天子山居委会的平房四间及附属建筑物归王美华所有,王美华给钟秀明支付财产折价款15000元。
2011年9月7日,钟秀明回国后,发现自己已被桑植法院以“下落不明”为由缺席判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自己是有家不能归,有房不能住。弄清原委后的钟秀明非常气愤,决定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要回属于自己的房产。先是向各级法院、政法委等部门及新闻媒体反映桑植法院违法办案问题,认为自己虽出国务工但父母及亲友随时都能电话联系到他,并非下落不明,以此为由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2年1月9日,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2年1月13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桑植法院再审该案。2012年5月15日,桑植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裁定,同时撤销了原审判决。2012年5月28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指定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审理。
武陵源法院受案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且双方皆已经凭桑植法院的原审判决各自进行了再婚登记,各自重新组建了各自的新家庭,重归于好已经不可能。双方当事人只对小孩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争议。武陵源法院就双方争议的这两个问题进行了调解,2012年6月27日,双方当事人就小孩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民事调解协议: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坐落在武陵源区天子山居委会湘大安置区内的平房一栋,西头的两间正屋归王美华所有,东头的两间正屋、厨房及猪舍归钟秀明所有;2、小孩钟家恒归钟秀明抚养,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调解书生效后,6月30日,钟秀明上山发现房屋已经被王美华出租给第三人甄某某经营家庭旅馆了,且租期为十年。钟秀明遂找到甄某某要求腾让出属于自己的两间房屋,甄某某以租房合同是与王美华所签为由与钟秀明发生争执。7月9日,钟秀明向武陵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美华与承租人甄某某腾让出调解书约定归自己所有的两间房屋、厨房及猪楼房。
执行法官了解案情后,没有简单的就案办案,也没有轻易采取强制措施,而是本着原情执行的理念,决定走协调之路,和解之路,不仅要实现案结事了,而且要切实化解双方当事人的隔阂和恩怨。为此,特意邀请到天子山居委会负责人协助做双方的协调工作,同时通知房屋承租人甄某某到庭参加协调会。在协调会上,执行法官处处为双方当事人着想,又结合具体案情耐心细致地进行法律释明,因势利导,7月10日,钟秀明、王美华与案外人甄某某三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照调解书的约定,被执行人王美华自愿腾让出夫妻共同房产正房两间、厨房一间及猪楼房四小间交给了申请执行人钟秀明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申请执行人钟秀明自愿将分得的房屋两间、厨房及猪舍继续出租给第三人甄某某使用,第三人甄某某按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钟秀明付租金,并当场一次性给钟秀明预付两年的租金共计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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