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青年王琴系精神病人,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民事和民事诉讼活动。其父母亲作为她的第二顺序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为其提起离婚诉讼,12月8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王琴的离婚请求得到支持,并获赔医药费和生活困难帮助费共11760.4元。
王琴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其丈夫黄忠,认识三天后两人便闪电结婚,婚后第二年王琴生下一子,但尚未满月便因病夭折,由此王琴患了精神分裂症而离家出走,于2004年6月回到娘家。王琴的父母为其求医治病,自2004年起至2007年,共用去医药费5760.4元。自王琴患病离家出走后,其夫黄忠一直对她不予理睬,也未为其支付医药费。2009年11月2日,王琴的父母以王琴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王琴与黄忠离婚,并要求黄忠支付给王琴医药费5760.4元,生活困难帮助费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琴与黄忠婚后一年多便产生矛盾,王琴患精神病回娘家居住至今已五年多,虽经多方求医治疗未能治愈,黄忠对王琴置之不理,不履行丈夫的义务,夫妻一直分居生活,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琴患病无生活来源,生活比较困难,其要求离婚及支付医药费和生活困难帮助费的理由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另外,王琴因患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无辨认和识别能力,不能作出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民事和民事诉讼活动,依法应为其设定监护人,虽然王琴的丈夫黄忠是她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但因他是案件的相对方而被排除在外,因此,王琴的第二顺序监护人,即王琴的父母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依法为其提起离婚诉讼。(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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