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闻报道:41岁的北京市民李某(化名)与23岁湖北籍女子易某(化名)于2009年5月在昌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怀孕期间二人经常闹矛盾,易某经常无故找茬,然后离家出走。2010年春节刚过,易某竟然声称要以2万元价格卖掉自己腹中的孩子,后经李某报警,在警察的调解下易某于2009年7月将孩子生了下来,但又随即带走不知去向。正在李某万分焦急的时候,易某打来电话,声称如果李某不给自己账户汇入5万元钱就把孩子杀死。在李某苦苦哀求下,以1万元将孩子换了回来。作为母亲,易某并没有像其他母亲那样哺育自己的孩子,而是以种种借口拒绝给孩子喂奶,李某无奈只得买奶粉喂养孩子。由于无法忍受妻子的恶劣行为,李某起诉至昌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
开庭当天,易某矢口否认自己曾经的所作所为,对于离婚的问题,易某表示同意并拒绝抚养孩子。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虽然生有子女,但结婚时间较短,感情不合,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归男方李某抚养,易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孩子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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