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赶集网来说,这是一个多事之秋。高管离职、大幅裁员、团购停止的传闻刚刚平息,其总裁离婚财产纠纷的事件就再度升温。
前妻维权三年未果
3年,上百万投入,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这种对一个官司的投入,着实是对精力和财力的一个重大考验。
赶集网总裁杨浩然前妻王红艳近日走到台前,控诉其前夫杨浩然在他们在美国离婚诉讼期间,将其所持有的“赶集网”50%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其弟杨浩涌。
“最近一次开庭是在6月4日,是在北京一中院,现在要回到海淀法院进一步开庭,进行实体审判,具体开庭日期还未定。”王红艳对新金融记者说。
官司的起始点要追溯到2009年1月。此前,王红艳感受到杨浩然对其日渐冷淡,并且发现其在默默转移美国账户里的巨额存款,于是,她通过美国律师向美国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离婚及冻结在美国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年多的开庭、动议、谈判还是没有结果,“杨浩然根本不向美国法庭提供他在中国的财产真实情况。双方意见分歧巨大。”王红艳说。
2010年6月,杨浩然向美国法庭提出单纯解除婚姻关系的动议,2010年8月,应杨浩然的动议请求,美国法院开庭并当庭判决了双方离婚,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滞后进行审理。
两个月后,王红艳将杨浩然、杨浩涌兄弟和北京鑫秀伟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到海淀法院,请求确认两人之间“恶意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
同月,杨浩然做出了一个让王红艳心碎不已的举动,杨浩然另案提起了与王红艳无效婚姻的诉讼。而此时,两人已经有了3岁的儿子。
“杨浩然竟然说他收到海淀法院的诉讼传票后,才知道他和我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之前,他并不知道两人是夫妻关系。”王红艳回忆说。
从美国打到中国,一个细节让王红艳有些介意:在美国的时候,杨浩然还亲自出庭,待到回到中国的法庭上,杨浩然一次都没有出现过,全部由其代理律师出庭。
“从2009年1月到现在,这三年我始终在维权,没有一天在歇着,回国之后根本没有时间找工作,”王红艳说,“在美国打官司费用很高,我花费的钱大多用在了这上面,在中国好一些,现在就尽量精打细算地打官司。好在之前有点钱,没点钱不可能,因为我还要养孩子。”
数次股权变动
赶集网的确做过数次股权、财产变动。2007年,赶集网的运营公司“北京鑫秀伟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注册资金不到1000万元,分别由杨浩然、杨浩涌两兄弟各持股50%。
2008年、2009年两年间,杨浩然将自己的上述股权转让给杨浩涌。
此外,2010年10月杨浩然发起婚姻无效诉讼后,一段时间内,诉讼被中止审理,在此期间,2011年4月,杨浩涌将手里拥有的赶集网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运营副总裁和公司监事刘洋。
之后,2012年3月,赶集网域名“www.ganji.com”从其运营公司“北京鑫秀伟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移到“山景科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名下,而该公司的股东只有两人,赶集网执行副总裁刘洋和杨浩然之弟杨浩涌。
近日,赶集网上海分公司的运营公司也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鑫秀伟烨上海分公司”变为了“上海正奇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正奇广告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时间为2011年12月,是自然人独资公司,其股东和法人代表正是杨浩涌。
“他们正在采用转移公司核心资产的办法,让鑫秀伟烨成为空壳。那么即使王红艳胜诉,追回了股权,也只能得到一纸判决书,实际价值早已大不如前。”王红艳的代理律师说。
对于王红艳来说,很明确的一点是,如果这些转移全部完成并全部成立,那么她这三年所付出的一切努力都将付之东流。所以她必须马不停蹄。
对于外界而言,赶集网多次股权财产变更未免显得有些蹊跷。
截至目前,杨浩然也并未向媒体给出具体的答案。
近日,杨浩然在媒体公开采访中表示,前妻王红艳帖子中的内容系“谣言”,并表示“她身后有一个团队,专门花钱聘请公关公司,利用媒体对我施加压力。”
对于这个回复,王红艳早已听说,她再次表示了否认。
上市受影响
2009年深圳离婚人数7695对;2010年9月“限购令”出台后,当年离婚达到8478对,2011年达到9800对,民政部门表示其中假离婚比例不小。根据“限购令”,深圳户籍居民限购两套住房,且购第二套住房时最少要付6成首付。不少市民为了以3成首付购得二套房,或者取得购第三套房的资格,不惜去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在房子到手后再复婚(6月8日《羊城晚报》)。 为改善住房而选择“假离婚”,这实在是一种“下下策”,且面临“风险大大”。不像父子关系、兄妹关系而相对稳定得多,夫妻关系,仅仅靠一张纸——结婚证来加以证明;而一旦“那张纸”被注销,夫妻之间办理了离婚手续,那可不是“假离婚”,而是法律上的“真离婚”,至于后来是不是再办“结婚手续”,那又是另外一回事。生活中,夫妻之间,有些玩笑开得,“离婚”的玩笑开不得,因为,法律只保障“真离婚”,并不保障“假离婚”,怕就怕,“假离婚”的其中一方“以假乱真”,而另一方必将“后悔莫及”。
其实,原本有“小套住房”而想改善一下住房环境,不一定非得选择“假离婚”不可。在我看来,“为购房假离婚”不如“另辟蹊径”,起码还有“两条路”可走。
“一条路”,卖旧房买新房。报道里说,刘小姐和先生于2005年在福田区购买了一套60余平方米的住房。不妨,他们可以将这旧房先卖出去,等到夫妻双方“无房”之际,再去购买面积大一些的新房,那就不存在“被限购”。
“另一条路”,租房住。原先家里的旧房子,不妨“租出去”,再到自己心仪的地方租住一套面积大一些的房子。
婚姻律师咨询:182-176-64000 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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