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通讯员 刘仲)近日,来凤县妇女刘某来到来凤县法院民一庭咨询离婚案件,想要起诉与丈夫田乙离婚。
1992年5月,时年20岁的来凤县男青年田甲经人介绍与同乡的16岁姑娘刘某认识,二人很快就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订了婚。不幸的是,当年7月田甲在一场意外事故中死亡。为避免退婚带来的麻烦,恰好田甲的弟弟田乙与刘某彼此互有好感,在双方家庭的撮合下,两个月后,刘某就与田乙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由于田乙和刘某当时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为了领取结婚证,田乙便冒用其死去的哥哥田甲的名字和身份证,于1996年10月18日到二人所在的乡政府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相继生育了一女一子。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的缔结应当是以结婚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法定的婚姻登记条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申请而核发结婚证书,来确定当事人是否为合法婚姻的依据。刘某所持的结婚证书上登记的是田甲的姓名及身份证号,所以刘某与田乙之间根本不具备合法婚姻的依据。田乙不是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也就谈不上离婚诉讼的被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建议刘某要么撤诉,要么申请民政局撤销结婚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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