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网讯 (渤海早报记者 冯琳 通讯员 温金凤)一对年轻夫妻通过“试管婴儿”如愿生下孩子后,却熬不过“七年之痒”,因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进而分居,男方带着孩子离家,一次起诉女方抚育费获法院支持,两次起诉女方离婚却被驳回。
男子吴某和女子沈某2004年结婚,婚后四五年一直没有孩子,后通过“试管婴儿”生下盼望已久的宝宝,夫妻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7月吴某开始与妻子沈某分居,并带着孩子在外租房居住。同年8月吴某起诉离婚,被一审法院驳回。2011年1月,吴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孩子作为原告,再次将沈某告上法庭,索要孩子的抚育费和医药费,法院一审判决沈某每月给付150余元抚育费。由于双方一直分居,打完抚养费官司的吴某,第二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庭审中,原告吴某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家庭教育背景不同,婚后被告好享乐,原告一直忍让,生活极其压抑。孩子出生后,夫妻双方以及两家老人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将患病的孩子丢给公婆,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带着孩子在外租房,分居期间被告及其家人无故跑来吵架,影响原告工作生活,原告多次报警处理。双方曾考虑协议离婚,但因被告及其父母要钱太多,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孩子由原告抚养。
沈某辩称,恋爱期间,因遭原告母亲反对,二人曾经分手,后经人说和才继续交往,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自己忍痛进行试管婴儿得以生下孩子,2010年7月孩子生病期间原告将孩子抱走.自2010年10月至今自己就没见过孩子,故和父母到丈夫家里和单位商量看孩子的问题.自己婚前做销售收入颇丰,婚后应婆婆要求到国企上班而收入骤减,怀孕后就没有再出去工作.丈夫在企业打工赚钱,自己在家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都是在承担家庭责任,现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分居,均系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所致。鉴于双方分居时间未达法定两年时限,法院对原告离婚请求,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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