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相识后,未领结婚证便同居,男方早年间所盖的房屋被拆迁后,对于这种无效婚姻,同居女友能否分得拆迁款?办案法官表示,同居期间的财产,应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女方有权分得拆迁款。
2003年10月,郑某在连云区墟沟建了一栋两层小楼,属毛坯房。2004年3月,与曹女士相识后,二人没有领结婚证便住在一起生活,楼房内外装修及其附属设施由曹女士出资完成。2011 年5月,郑某与曹某所住的楼房被拆迁,随后被安置了3室2厅两套住房,并补偿13.6万元的房屋拆迁费,其中安置房屋郑某和曹某每人一套;房屋拆迁费郑某与曹某各分一半。同年6月,曹某提出分手,郑某向其索要拆迁款未果。经连云区人民法院精心调解,曹某归还拆迁补偿费,并要求平均分割二人在同居期间的11 万元存款。
据主办法官介绍,同居前,郑某所置的楼房,与曹某出资装修及其建设附属设施所花的费用,经机构评估相差无几,整栋楼房属共同财产,得到的拆迁补偿费也应归双方共同所有。拆迁后,其补充费用也应共同分配。昨日,笔者了解到,经法院调解,13万元的房屋拆迁费,郑某与曹某各分得一半;郑某与曹某同居期间存款11万元,2万元归郑某所有,其余则全部归曹某所有。
据办案法官介绍,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此,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所谓“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而“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是,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
根据相关规定,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此外,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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