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陈先生和王女士于2004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发生矛盾,陈先生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均被法院判决不予准许。
今年初,陈先生又向法院起诉,认为王女士在1993年就存在精神疾病,结婚时王女士隐瞒病情,并提供了病历证明,2006年因行为怪异,王女士住院。在病情有所改善后,同年9月出院。后病情复发于2007年4月再次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这表明王女士婚前隐瞒其有精神病史,双方婚姻关系应为无效、要求法院判令王女士赔偿原告5万元。
庭审中王女士辩称,恋爱期间,双方有了相应的了解,登记结婚前,也作了婚前检查,自己不存在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另外,被告大学毕业后,在单位一直从事财务工作,工作能力很强。倒是因为结婚后,原告经常殴打被告,致使被告精神压力过大,自2006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经诊断结论显示被告婚内患精神分裂症。
为此,王女士提供了“110报警记录”、“验伤通知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另外,王女士户籍地居委会出具证明,称王女士婚前未发现有精神病史与发病记录。
[说法]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应当认定为婚姻无效。本案中,现原告提供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告婚前患有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故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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