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涞亭南路***弄61号
被告:方某某,女,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金台路*****弄102号102室
联系电话:13817****000
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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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在儿子张某某三周岁前,于每个星
期六上午10时,由原告将儿子接回家中探望,于当日下午5时,原告将儿子送至被告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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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在儿子张某某入学后,于每年寒假
第五日上午10时,由原告将儿子接回家中探望,于第十日下午5时,原告将儿子送至被告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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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在儿子张某某入学后,于每年暑假
第30日上午10时,由原告将儿子接回家中探望,于第45日下午5时,原告将儿子送至被告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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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照离婚协议书中探望权的约定对原告
的探望权应当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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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7月28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方某某因双方感情破裂,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部门经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达成如下一致协议:儿子张某某2004年12月21日生,抚养权归女方并随女方共同生活。儿子三周岁前:男方每周探望儿子一次,并提前通知女方;过年时,年初三男方将儿子接至男方住所,年初六送回;确有需要的,女方可视儿子的健康状况随约。儿子三周岁后至小学前:男方每星期六至女方住所接儿子,(隔日)星期天送回,但每月累计不超过120个小时;过年时,年初三由男方将儿子接至男方住所,年初六送回。儿子上小学后至18周岁:除前项的约定外,男方每星期可至学校探望儿子一次,了解儿子的学习状况。
原告与被告
协议离婚后,原告为保障探望权,曾多次亲自或委托他人就探望权的具体执行问题同被告进行磋商,但未果。之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2011年初甚至将儿子藏匿起来,进一步阻止原告对其儿子的探望。被告方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探望权,严重影响原告与儿子张某某的父子亲情。
综上所述,原告方
离婚律师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通过探望来行使对子女的教育和抚养权,切身感受子女各方面的成长状况,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子女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原告系张哲源的生父,其要求行使探望儿子的权利,希望通过探望儿子,加强与儿子的感情交流,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探望权系法定权利,原告张某某主张的探望权及要求被告方某某给予协助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从而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 月 日